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中 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产业项目财政扶持政策 头部条 新引进投资 500 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或经国家、省级 科技部门认定的投资 3000 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企业自投产 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100 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 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70%、后三年按 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 新引进投资过亿元的工业项目,或金融保险、五星级酒店、 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投资过 300 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 留成部分 100 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后三年按 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或仓储物流、 专业市场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50 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40%用以扶持 企业发展。 第四条 新引进投资过 1000 万元、年度上缴税金 30 万元以上的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用以 扶持企业发展。其中投资过 3000 万元的,根据当年项目投资实际发
生的贷款存量(使用一年以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一年贴息补 助,蕞高补助额不超过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第五条 新引进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30 万元以上的其它项 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30%用 以扶持企业发展。
二、园区项目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引进投资过 600 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经国家、省科技 部门认定的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过亿元的工业 或区域性物流、专业市场项目,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100 万元 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给 予扶持,并根据项目投资达效进度分期到位扶持资金。 第七条 支持投资者建设标准化厂房或多层厂房,建筑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且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 部分的 60%给予扶持,并根据投资进度和项目入住情况分期到位。 第八条 新引进投资 3 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 代服务业项目、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以及世界 500 强、中 国 200 强、行业 30 强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专项优惠政策。财政扶 持政策期满后,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上年增长数 的 30%奖励给企业,期限为三年。享受土地特别优惠政策的,不再按 上缴税金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三、商业地产项目扶持政策
第九条 投资建设大型商业、商务设施或特色街区,整栋商业商务 楼宇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特色街区建筑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按 项目建设上缴建筑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财政扶持;在符合 国家蕞低限价规定前提下,以蕞优惠价格作为招拍挂出让起始价。
第十条 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 分全额用于项目扶持,并根据建设进度分期到位扶持资金。
四、楼宇经济项目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新引进金融、保险、证券、科技信息、服务外包、地区 总部等高端服务业项目,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100 万元以上, 租赁楼宇经营的,按每平方米 4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购买经营用房的, 按每平方米 7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引进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按一事 一议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楼宇业主将非产业项目用房用于产业项目招商,对 楼宇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70%以上改为引进区外产业项目用 途的,租赁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用于扶持楼宇业主,后三年按 50%扶持。 五、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 项目、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 开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到 30%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 1‰给 予奖励,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按年度兑现。
引进服务业项目,自开业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30 万元以上的,按运营后头部个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10% 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新引进外商投资项目,按每到位 10 万美元奖励 1000 元人民币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从区外引进非政策性、非指令性无偿资金用于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 1%给予奖 励。
从区外引进有偿资金(不含银行贷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 程建设等,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 的 0.2‰给予奖励。
六、附则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资兴办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和引荐人奖励政策,扶持和奖励金额按区外企业所占比例计算。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者、企业高管人员、特殊人才以及招商引资 有重大贡献的引荐人,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和亲属随调方面给予特 殊照顾;对中区跨越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在医 疗、疗养、学习、培训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第十八条 重大产业项目实行指挥部包保推进机制,全程办理企业 设立、建设和运营中的手续。 第十九条 上缴税金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市区国税 局、区地税局认定为准;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以区财政局认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济宁市市中 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同 时废止;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有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本政策由区招商局、区外经 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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