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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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源: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财税鼓励政策(一)对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前两年由高新区财政(以下类同)予以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100%,后八年奖励上缴所得税额的50%.(二)对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前两年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00%,后三年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0%.(三)凡在区内从事先进电子信息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五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奖励。(四)对高新技术项目在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继续给予扶持,对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的数额,全部奖励给企业。(五)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机构。凡在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和规费收入,均实行全额奖励的优惠政策。(六)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实行先征后奖的政策。(七)对暂时未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市场前景和上缴税金情况,在一至五年内,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50%?00%,奖励企业上交营税额的20%?0%,奖励企业上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0%,实行一厂一策的办法。(八)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总额50%以上的,在国家规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在本区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区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十)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一律免缴人防建设费、易地建设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城建综合开发费,减半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十一)企业可以根据上缴税收情况,申请兑现税收奖励款项,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支付,年终进行结算。企业必须保证本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的80%以上用于高新区内的生产和投资。否则,高新区管委会有权追回所奖励的全部资金。二、资金扶持政策(十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来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5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扩大到35%.(十三)高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孵化基金,每年按照不低于高新区可用财力的50%的比例提取上述三项基金,通过无偿使用、贴息、入股等形式扶持高新技术项目。(十四)对归国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大学教授及相当于大学教授级别的专家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管委会无偿提供5万元企业开办费,由创业中心提供的标准厂房二年内免收房租,二年后按成本价收取房租。同时,可以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贴息扶持。(十五)对高新技术项目,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为企业代建厂房。企业可以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三年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以成本价格租用。三、土地开发政策(十六)对前来高新区投资的各类企业的征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征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十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蕞长年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十八)进区企业用地,免交公路建设附加费,耕地占用税减半收取。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可由高新区管委会代为办理。(十九)进区企业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其余部分根据项目技术含量、投资额和效益,可给予适当奖励或缓交。其土地使用权若改变使用用途、转租或转让给非高新技术项目的,需退缴奖励的土地出让金。(二十)进区企业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非盈利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十一)进区企业租赁使用土地期满后,可优先续期。租赁土地兴建工业、商业、市场等项目的,根据投资额度大小,可减收20%?0%的土地租金。(二十二)进区企业承包集体土地建设特色农业基地的,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承包费可优惠40%;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的,优惠60%.四、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及企业家奖励政策(二十三)为充分利用各种招商信息,发挥高新区作为全市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培植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作用,高新区积极鼓励市内县市区企业进区兴办各类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扣除兑现企业优惠政策后的余额,可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返还给各县市区。(二十四)对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进行项目投资合作,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资金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对引荐外商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在高新区进行项目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可按资金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二十五)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引进资金额的10%?0%提取奖金;引进国内低息或无息贷款,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参照银行同期利率给予差额部分的奖励。(二十六)区内被聘高、中级技术人员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的迁入,一律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入区兴办项目的投资者,在农转非、直系亲属的迁入、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二十七)进区企业从开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直到企业正常运行,可由高新区管委会委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有关报批手续从收到所需文件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二十八)高新区管委会对于优秀的企业法人代表,按照企业年度上缴财政收入额的增长部分(即企业实际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扣除企业兑现奖励款之后的净额),按1%——3%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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