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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说理》之束手无策的土地“主人”

admin8个月前 (09-29)济宁产业信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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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谈事说理》之束手无策的土地“主人”

  《人民日报》曾发表评论:“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蕞大本钱,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及村集体土地的使用、经营管理没有发言权、决策权、监督权甚至知情权,那么,‘让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便是一句空话。”集体土地在出租流转过程中应该如何保障农民的权益,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如何解决,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期节目的当事人就是一个因集体土地出租引发纠纷的村子的两位村民代表,他们的土地在出租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发生这些问题和矛盾的根源是什么?欢迎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束手无策的土地“主人”。

  据当事人村民代表李先生讲述,村里四块集体土地的归属权一直存在问题,在签订承包转包合同的时候没有进行公开公示的合法程序,甚至他得到消息称四块集体土地的承包费都未交纳。由于承包地处在经济开发区的征地范围之内,在面对国家补偿的分配时,因土地附着物的归属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村民们的“主人”身份名存实亡。

  头部块土地有40多亩,是村里原有的果园,由本村人石某承包,承包合同于2014年到期,2015年又续了约,但据当事人表述石某从来没有交过承包费。村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得到的回答是合同没有走合法公开的手续,因此承包费没有办法入账。合同内容以果树更新的名义换树,也就是把原有的果树换成绿化树,但石某在上面建了鸭舍、厂房。村民们找了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不应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均石沉大海。他们也和当地土地管理所沟通过,土管所禁止石某继续施工,但他们却私下偷偷修建完成了。2016年合同到期,村委会根据合同无偿收回地上附着物和水利设施,有关部门认定地上物的标准为:谁种的就归谁,这让村民无法接受。截止到目前,村民们坚持认为:因为石某是村委会成员,所以这件事一直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第二块土地是村里原有的林树地,40亩左右,村书记在2013年上任后,默许其堂哥王某种这块地,但并没有办理承包手续,直到看见王某上面种树挖鱼塘,村民们才发现地已经被王某用上了,他们找有关部门投诉也没有得到答复。

  第三块土地原本是农田,2008年这块地在村里进行了公开招投标,由外村人刘某承包,种了绿化树,承包本应于2018年年初到期,按照法律应该在到期之前公开讨论是否要续租,要如何处理,但在2018年末刘某却私自将地转包给了村支书的堂哥王某,当事人表示这次转包并没有经过公开程序,他们认为这么做不合理合法。

  第四块土地有将近30亩,是村里四小队的集体地,一直由四小队队长石某家在种,同样与村民们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土地承包手续不合法,谁才是土地的主人?

  据当事人李先生介绍,目前因国家经济区开发区建设,要征收村里面所有的土地,包括这四块地。因此在国家对土地的征收进行赔偿时,村里面就这四块土地上的附着物应该归谁的问题,引发了矛盾。镇里的解决结果是:地上物谁种的就归谁,合同的违规找法院起诉,承包费不交让村委会找法院起诉。村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是非常不合理的。

  李先生认为,土地赔偿本身没问题,矛盾集中在地上物的分配上,他认为这几位承包人的承包手续是非法的,因为承包过程不公开公示,不交承包费,甚至连合同都没有,在土地承包手续不合法的情况下,地上物为什么还要给承包人?这是李先生和村民们质疑的关键点。

  其实从2014年到2015年头部块土地到期的时候,村民们就陆续向村委、镇政府反映过承包手续不合法的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到2020年4、5月份矛盾就彻底爆发了。目前村里面一共120多户,700多人,涉及纠纷的有95户。李先生查询过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他理解的是:对于村里有集体土地的情况下,村民有愿望要地的,村里应该每隔三到五年给新增人口补偿土地,但从1994年分地至今,村里的240多个新增人口从来没有得到过补偿。

  针对本案中的几位土地承包人的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土地附着物的赔偿应该归谁?本案中村民的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在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此进行了分析。

  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温毅斌老师认为,对国家征收补偿大家都没有异议,关键点聚焦在附着物补偿给谁的问题。预留地本身是为了解决农村因人口变化、自然灾害各类情况而导致的人地矛盾。他认为:预留地可以有,但预留过多的土地则会导致利益输送的问题,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预留地是1.9%,但据当事人表述这个村达到到了10%,已经远远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本案中,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决定,也没有经过镇政府的同意,村委会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的程序,公开招投标,考察承包人是否有能力承包,如果村民所述属实,这就从根本上就失去了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本案中的四块地均没有召开村民委员大会,因此在法律上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和种植物属于非法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有关部门认为地上物谁建谁收益,初心是对合法的利益的保护,而像本案中承包人这样的非法利益是不受保护的。

  马进彪老师认为,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解决所有农村事务的基础,但这一制度在一些地方没有完全落实,表现在村民不能当家做主,没有知情权、监督权、发言权、决策权。这四块土地本来应该是公有的,但大家却不能做主,讨论只能在小圈子里进行,村民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需要当地村委回应。

  群众利益无小事,针对目前的情况,两位老师认为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作为,上下联动来解决此事。马进彪老师认为,蕞好的防腐剂是在阳光之下运行所有的事,让大家看到事情往哪儿走,有问题可以及时提出修正,这才是解决所有事情的根本。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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