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目的、政策依据
企业是招商引资的主要载体,企业家是促成项目落地的关键力量。在5月21日召开的全市科技创新暨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上,树立“点燃企业创造热情,合力开创产业高质量发展灿烂明天”主题,让企业家成为我市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发挥以企招商积极性,调动企业家力量引进更多优质项目落户,在2019年出台的《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印发《济宁市企业招商奖惩办法(暂行)》。
1.对落地的重大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负责人引进了境外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有商务部公布的FDI外资到位),引进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化工项目需10亿元以上),项目落地后,对引进的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企业负责人引进了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化工项目需5亿元以上)或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奖励30万元。
2.对新招引产业项目的税收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负责人引进总投资1亿元或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上缴市县税收500万以上的蕞高奖励2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蕞高奖励5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蕞高奖励100万元。
对享受上述引进项目奖励的企业负责人,如果引进的项目属于我市“231产业集群”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再多奖励20万元;如果引进的项目企业是“231产业集群”链主企业的,再多奖励50万元。
3.对引进股权投资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负责人引进的市外企业并购项目,我市企业股权(资产)总价款1亿元以上的进行,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新增上缴市县税收500万、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人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每个项目只奖励1个引进人,已在《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或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中获得奖励的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本办法奖励金额。
本办法奖励的标准中,省市“十强”产业范围的项目需取得国民经济统计系统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库代码,并符合相应的产业分类。
市外投资是指济宁市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对济宁市辖区内的项目投入的资金,占比是指上述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重,项目总投资额以发改部门的项目备案书金额为准。
1.备案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进人,根据项目投资方的资金来源,外资项目向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内资项目向所在县市区投促部门备案登记。
2.奖励申报。县市区把关审核原则上需要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确认。
本办法与现行的《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同时到期。政策到期后,再结合招商形势和工作实际制定新的企业招商政策。
《济宁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正文:济政字〔2021〕43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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