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激励社会化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发挥社会化招商引资作用,调动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济宁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济宁高新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制定激励社会化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头部条 鼓励区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引荐区外投资者前来高新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或企业,并对引荐成功者给予相应奖励。区外投资者为来高新区投资项目或兴办企业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济宁籍人士在外地创办的企业)。
第二条 引荐者是与区外投资者广泛接触,有一定的知名度、行业影响力及成功经验,并具有较多投资信息资源的法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等)或个人,不包括区内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引荐招商是指引荐者在投资者与高新区管委会之间发挥直接介绍、推荐、沟通和推进作用,蕞终促成项目或企业在我区成功落地的行为。
第三条 引荐者可以直接引进项目,也可向高新区管委会及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约定项目标准、投资强度、落地要求、争议解决、奖励兑现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委托招商。委托招商协议应在投资协议签订前签订。一个招商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或引荐人。
第四条 引荐项目或企业奖励标准:
(一)对工业类项目,以项目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为奖励依据。实际到位资金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实际到位资金额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5‰;实际到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标准为2‰。
(二)对非工业类项目,以项目或企业实现区级地方贡献为奖励依据。新引进年实现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企业,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实际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基础设施(社会化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业、建筑业、原矿采掘和水电、风能、燃气等能源类项目,BT模式、BOT模式、PPP模式和捐资项目等不计入奖励范围。
(三)对国外投资及港澳台投资项目或企业,以实际到位外资数额为奖励依据。按照年度实际到位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部分按上述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四)对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
(五)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蕞高奖励300万元。
第五条 对引荐工业项目的兑现奖励,须完成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和项目完全竣工后进行;对引荐非工业项目的兑现奖励,在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每年兑现一次;对引荐外资项目的兑现奖励,根据实际到位外资数额进行兑现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中税金区级留成部分是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不含其它税费。纳税额和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以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为准。项目和税金审核认定及兑现奖励于每年头部季度进行。受奖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高新区财政设立一级引荐人招商专项经费。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责成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济宁高新区投资促进会战指挥部、高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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