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截至2024年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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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果】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截至2024年第四季度)
发布日期:2024-12-18
济任自然资罚决字〔2024〕7号
2024年1月,王府教育投资(济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临湖社区土地约35亩,建设王府中学校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6项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9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任城区李营街道三尧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济任自然资罚决字〔2024〕13号
2018年3月,济宁胜润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运河经济开发区晨阳路北约5.6亩土地,建设工业生产厂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头部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06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前屯村和后屯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济任自然资罚决字〔2024〕19-01号
2023年11月24日晚,唐口街道付村村民谭瑞生、傅克东、傅建营采用头灯、弹弓、音箱等工具在任城区唐口街道付村村西树林处,非法猎捕山斑鸠四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头部款和第二十四条头部款规定,属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头部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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