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农民进城落户不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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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济宁农民进城落户 不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限制条件
中国山东网济宁频道12月25日讯(记者 郝亚松)12月24日上午,济宁市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在济宁市运河宾馆举行,《济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济宁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处长黄筱倩从7个方面对《济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
方案中明确提出“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人员有落户意愿,并自主提出申请后,我们为其登记常住户口。农民进城落户,不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限制条件。
关于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
合法稳定住所指公民在城镇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都视为合法稳定住所。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合法建筑且合法取得该房屋使用权也视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但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设置面积以及购买租赁金额限制。
合法稳定就业既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也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还包括在当地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等的人员。也就是说只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就视为合法稳定就业。
根据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在城市市区合法稳定就业需要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我市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研分析,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确保农业转移人口户口迁移无政策障碍,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也就是说外来人员只要在市区合法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就拥有登记本地常住人口的资格。
关于租赁房屋居住登记迁移户口条件
一是租住的住房必须到房管部门备案,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否则不视为合法租赁,不具备户口登记迁移条件。
二是租住房屋落户,承租人与房主还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协议。主要明确房主是否同意承租人迁移户口,以及租赁期满如何处置空挂户问题。主要目的是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明确了主要证明资料: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协议;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实际暂住租住情况证明。租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需提供房管部门颁发的《公房租赁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廉租住房租赁证》。
跨地域户口网上迁移工作的开展,是公安机关践行群众路线,进一步推动人口管理工作创新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的重要举措。跨地域户口网上迁移工作的开展,既免除了群众往返两地奔波之苦,同时又为群众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实现了“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公安信息化建设目标。同时,通过准迁、迁移信息的电子化流转,有效避免户口迁移中可能出现的人为性差错,切实杜绝和堵塞户口迁移过程中的漏洞,有效防范和避免假户口、重户口的产生,严密了户籍管理。目前,山东省内除青岛之外的15个地市均已与我市开通了跨地域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即日起,山东省内人员申请到我市办理入户的,直接到我市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即可,不需再到原户籍地办理相关手续。市内跨县市区、跨派出所迁移户口的,在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即可一站式办结,不再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申办准迁证、迁移证等手续。
目前,我市开通了市内跨所异地证和省内跨地市异地证两种异地证业务。
市内跨所异地证受理条件是,具有济宁市常住人口户籍身份,在济宁市内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身份证件丢失、损坏需要补办新的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以在济宁市内本人非户籍地派出所申办居民身份证。
省内跨地市异地证受理条件是,具有山东省内济宁市外常住人口户籍身份,在省内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长期在济宁市居住或务工,因身份证件丢失、损坏需要补办新的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以到居住地户籍派出所申办居民身份证。
申办异地身份证的,需由申请人本人持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有户籍管理职能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属于证件损坏换领的必须上缴已损坏的身份证。证件制作完毕后,省厅制证中心将把证件发送至受理地派出所,申请人直接到受理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仅针对因身份证件丢失、损坏需要补办新的居民身份证的两类人员。其他原因申请办理身份证的,需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与到户籍地办理的工本费收取标准一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78号令)第十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因此,受理异地证的群众同时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无法在异地证受理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需到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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