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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02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西西村农村道路,西至王振刚,南至西西村工业用地,北至西西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驿镇西西村。
地块2范围:东至七里铺村农村道路,西至铁路用地,南至延安路,北至七里铺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安镇七里铺村。
地块3范围:东至颜店村科教文卫用地,西至颜店村工业用地,南至颜店镇养老院,北至颜店村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颜店镇颜店村。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2拟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3拟用于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1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29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2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3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新驿镇政府、颜店镇政府、大安镇政府拟于2023年4月1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济宁市兖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两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兖州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联 系 人:颜店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大安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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