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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商务局关于《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商务局关于《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商务局起草了《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通信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 E1053,联系电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济宁主城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挥政策支持引导作用,吸引优质企业落户主城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为区)。

  对各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签订协议引进的符合本规定范围的企业(项目),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算起,5年内因引进企业(项目)上缴税收形成的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原则奖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

  市外资金以参股、并购(参股比例不低于50%)方式参与市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凡改组后企业符合本规定范围且增加本地纳税的,自2021年起3年内,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部分奖励属地政府和管委会。

  对承担的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省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所使用的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奖励属地政府和管委会,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等。

  各区将上述市级资金用于奖励相关企业的,相关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对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发挥基金支持“双招双引”作用,进一步撬动民间资本,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支持。对主导产业集群、“231”工程有带动作用、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可定制项目基金予以支持。鼓励各区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本级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各区负责部分的40%予以支持。

  对符合本规定的项目,节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予以倾斜;所在区可根据实际给予生产用水、电、气、暖等价格奖补。支持项目所在区为企业代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市级根据各厂房标准给予补贴。

  支持各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项目用地。企业以挂牌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承租期内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允许对标准厂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本规定鼓励支持的产业范围是指省市“十强”产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2亿元以上,外资项目实际使用外资要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本规定所指总部经济要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鲁商发〔2018〕2号)认定标准;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本地龙头企业新投资重大项目,视同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

  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依据本办法核定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企业)名单;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项目(企业)税收完成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相关政策。

  本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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