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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发布若干规定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

  据济宁市政府网站,近日,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自2021年3月4日起实施。

  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市城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挥政策支持引导作用,吸引优质企业落户城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各区自202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协议引进的符合本规定支持范围的企业(项目),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5年内因引进企业(项目)上缴税收形成的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原则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市外资金以参股、并购(参股比例不低于50%)方式参与市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凡改组后企业符合本规定范围且增加本地纳税的,自2021年起3年内,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部分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对承担的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省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所使用的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等。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可联合省、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鼓励各区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本级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各区部分的40%予以支持。

  对符合本规定的项目,节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予以倾斜。所在区可根据实际给予生产用水、电、气、暖等价格奖补。

  支持各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项目用地。企业作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在承租期内,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报批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本规定鼓励支持省市“十强”产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外资项目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总部经济项目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鲁商发〔2018〕2号)认定标准。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本地龙头企业新投资重大项目,视同新招引项目。

  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依据本办法核定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企业)名单,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项目(企业)税收完成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相关政策。

  本规定自2021年3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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