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王府高级中学因违法占地被罚款
12月18日,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王府教育投资(济宁)有限公司、济宁胜润运输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因存在非法占地行为被处罚。
信息显示,2024年1月,王府教育投资(济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临湖社区土地约35亩,建设王府中学校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6项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规定,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责令王府教育投资(济宁)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9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任城区李营街道三尧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显示,该公司被处以罚款109000元。
另一公司,济宁胜润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运河经济开发区晨阳路北约5.6亩土地,建设工业生产厂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处罚结果显示,该公司被处以6138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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