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顺河B区地上停车位能否买卖
1、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顺河B区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完成建设,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沿用《物权法》内容,地上停车位已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小区绿化已不足,应属于业主共有。若物业和原开发商私自买卖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侵占业主共有产权。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按照这几条解释,是否意味着原始规划的地上停车位收益权规开发商,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已受理嘉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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