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各室、局、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
《济宁高新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高新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
为鼓励高新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促进产业集聚,调整优化产业和城市布局,制定“退城进园”办法。
头部条高新区城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退城进园”: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
(三)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四)企业需要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
(五)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退城进园”工作:
(一)经济发展局会同高新区人民法院、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财政分局、纪工委(监察局)、各园区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报管委会同意后予以批复,同时经济发展局负责退城企业入驻园区升级扩产的综合协调;
(二)规划分局负责出具“退城进园”企业土地规划条件;
(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退城进园”企业的土地收储管理;
(四)财政分局负责落实政策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五)市政建设管理局负责对企业搬迁后土地开发利用和涉及棚改安置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六)纪工委(监察局)负责对“退城进园”的审查、批复、执行等全过程监督。
(七)各园区负责退城企业对外合资、合作的综合协调。
第四条批准“退城进园”的企业应当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交付等事项。
第五条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费,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因收储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60%×区位系数×行业系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50%×区位系数×行业系数;
(三)原划拨用地改为租赁国有土地方式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征收、搬迁等土地费用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5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
(四)原划拨用地改为租赁国有土地方式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人没有支付征收、搬迁等土地费用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3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
(五)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3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应当补缴的土地租金。
第六条年度基准价格按照市政府现行的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土地收储包干补偿年度基准价格执行。
第七条区位系数按收回土地所在主城区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级别确定,一级地1.2,二级地1.1,三级地1.0,四级地0.9,五级地0.8。
第八条行业系数按企业归属行业确定,纯化工企业及具有化工生产工艺特点的其他企业行业系数1.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行业系数1.2;引进央企或世界500强的企业行业系数1.2;其他工业企业行业系数1.0;符合多种条件的企业,按蕞高系数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退城进园”企业落实新厂区建设用地后,土地储备中心与其签订土地收储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由财政分局按下列规定向“退城进园”企业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
(一)自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20%;
(二)自企业交付净地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比例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一年内交付净地的,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50%;二年内交付的,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30%;三年内交付的,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10%;
(三)土地储备中心在企业土地处置完毕之日起30日内,核定扣除已付款融资利息及测绘评估、详细规划、土地平整等收储土地所需费用,支付剩余部分土地包干补偿费。
“退城进园”企业不按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净地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法追回已支付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及融资利息。
第十条企业“退城进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交“退城进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园区规划及入园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工作安排及工程进度计划等),入驻高新区工业园区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入园选址证明。
(二)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转报济宁高新区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
(三)经济发展局会同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财政分局、纪工委(监察局)、各园区,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到现场审核企业“退城进园”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报管委会同意后给予批复。
第十一条对“退城进园”企业的土地收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申请。
(二)土地储备中心向规划分局申请拟收储企业用地规划条件。
(三)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受理后,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收储合同经财政分局确认后,由土地储备中心报管委会批准。
(四)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使用权。
(五)国土分局协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储土地进行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对“退城进园”企业迁建后形成的税收迁移,财政分局和经济发展局按照企业税收实际情况,对迁出街道和迁入街道的税收保障基数进行相应的增减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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