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汶上县:140万元行政处罚引争议法院判决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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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济宁汶上县: 140万元行政处罚引争议 法院判决撤销处罚
2020年8月4日,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汶自然资执罚字[2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主要内容:青华洞管委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破坏康驿镇秦街村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46848.43平方米(折合70.27亩)建设公墓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15日内对非法破坏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46848.43平方米(折合70.27亩)进行改正或治理;
2,对非法破坏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46848.43平方米(折合70.27亩)处以每亩地2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40.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引起争议,并引发了长达两年之久的行政诉讼,经过山东嘉祥县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年11月1日,汶上县康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康驿镇政府)为其发展工业园的需要征用土地。
因早期殡葬管理工作没有完全规范,加之当地民俗习惯等历史遗留问题,村民身故后都是在自家土地安葬逝者,久而久之在征用土地范围内形成大量坟茔影响了工业园区的建设和招商工作,集中迁坟安置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康驿镇政府就园区规划地内农民坟墓建设公墓迁坟问题与康驿镇秦街村委会签订了56.02亩土地的《使用土地合同书》,土地租赁使用期定为20年。
2011年11月20日,经康驿镇政府协调青华洞管委会与康驿镇秦街村委会对上述同宗地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土地租赁期为30年,前20年的租金由康驿镇人民政府支付,后10年的租金由青华洞管委会支付;2012年6月29日,双方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又向南增加了66.662亩土地。
根据合作各方当年签订的《使用土地合同书》、《秦街村公用林地地上附属物》相关内容记载并约定,被追究的56.02亩的土地出租人(甲方)是康驿镇秦街村委会,土地租赁人(乙方)是康驿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即2011年10月20日至2031年10月19日。其中明确约定租赁土地的使用用途是作为产业项目区涉及甲方土地内的坟墓安置,证明了该宗土地是为了打造工业园区启动秦街公墓林,其建设的发起人是康驿镇人民政府,公墓林建设在康驿镇人民政府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康驿镇人民政府是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载明,该56.02亩的土地出租人(甲方)是康驿镇秦街村委会,土地租赁人(乙方)是青华洞管委会。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即2011年10月20日至2041年10月19日,前20年的租赁费用由康驿镇人民政府支付,后10年的由青华洞管委会承担。且该协议明确说明按照康驿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急需建设一处公墓林。
《土地租赁协议书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载明,青华洞管委会通过与村委会合作取得建设权、经营管理权,将项目定名为甘露陵园,秦街村委会依然是公墓林的所有权人。
至此,合作三方与村民可说是皆大欢喜,一箭多雕;首先,镇政府腾退了散落在田间的坟茔,顺利筑巢引凤,提振乡镇经济;其次,村委会为村民身后之事安排了一个集中的“人生终点站”,村委会扩大了收入;青华洞也是发挥了大德一方的教义功德;而村民百年大事有了固定、集中、统一精神寄托与祭奠场所,可谓是多方共赢的完美结局。
本应皆大欢喜的一项民生工程,其“性质”因2019年11月13日,济宁电视台《问政济宁》栏目的“曝光”而发生了“惊天大逆转”。
2019年11月13日,济宁市电视台《问政济宁》栏目对公墓林建设问题曝光,康驿镇人民政府积极整改,成立康驿镇秦街公墓林管理办公室,将“甘露陵园”更名为“康驿镇秦街公墓林”,并将原”甘露陵园”管理人员强行解散,原用标识被强制拆除。
2020年5月18日,汶上县政府成立康驿镇秦街公墓林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县自然资源局查处违法占地问题,支持康驿镇人民政府将秦街公墓林按程序申报审批。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于2020年8月4日作出汶自然资执罚字[2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限期15日内对非法破坏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进行改正或治理;2,对非法破坏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共计罚款140.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青华洞管委会认为,2020年6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我方及时地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7月21日的听证会上,县自然资源局没有让我方对其证据进行质证,亦未让我方播放视频证据,听证程序和向县政府提请的行政复议行为均属违法。
在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青华洞管委会向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将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汶上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裁决。
根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显示,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对该行政诉讼进行立案,2021年2月10日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原被告及第三人法庭举证、质证等环节,本院认为,本案需要审查的争议的焦点为:被诉原行政行为与被诉行政复议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问题。康驿镇人民政府为了解决产业项目区涉及康驿镇秦街村土地内的坟墓安置问题,与康驿镇秦街村委会签订了租赁期20年的《使用土地合同书》,后康驿镇秦街村委会与第三人青华洞管委会对该同一宗土地又签订了租赁期3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康驿镇人民政府负责支付前20年的租赁费,第三人青华洞管委会负责支付后10年的租赁费,第三人青华洞管委会出资建设了涉诉公墓林。
2019年11月济宁电视台《问政济宁》栏目对涉诉公墓林建设问题曝光时,记者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调查时,康驿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称2011年该镇开展工业园区建设,为了解决规划区内部分村庄居民墓地安葬问题,该镇划出56.02土地,并承担租金,随后委托第三方建设了公墓,即“甘露陵园”。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对上述问题调查清楚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对本案的违法占地行为另行作出处理。本案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汶自然资执罚字[2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汶政复决字〔2020〕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汶上县人民政府对嘉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遂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对该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行终288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原行政行为认定被上诉人青华洞管委会是违法占地行为人事实不清,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均判决撤销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汶上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然而事情后续仍有悬而未决之处。希望涉事各方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观点,搁置争议,在中国传统清明节即将到来之际,妥善处理矛盾,让已经安置的六百余位逝者得到安息,让逝者家属能够正常寄托哀思。同时,招商引资工作是发展和提振乡镇经济的核心,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放水养鱼才是可持续发展的百年大计。
发展经济要不要以违法作为代价?违法占地的责任人如何确认?违法必究的责任追究由谁来监督?
汶上县康驿镇经济园区建设完毕,完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各项指标;但税收等经济指标至今未有定论,基本农田被占用,耽误农业生产同时,周边农业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违法占地行为的代价有待评估。汶上秦街公墓林违法占地曝光两年之久,经司法程序审理之后,汶上县人民政府至今未对违法占地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地方政府在违法行为曝光后的预案仅仅是一篇“政府会议纪要”;很显然,这样的答案,并非最终结论;社会大众及广大媒体期待事件的妥善解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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