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招商税收政策(济宁招商引资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和企业内生项目,给予蕞高1亿元的奖励,用于奖励企业实到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过渡办公、永久办公
2.第九条严格兑现政策。企业可以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三年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以成本价格租用。
3.其土地使用权若改变使用用途、转租或转让给非高新技术项目的,需退缴奖励的土地出让金。
4.项目认定条件从时间看,应是2021年1月1日以后签约引进的项目;应是省市十强产业及总部经济项目;内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外资项目的实际使用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
5.税提供农业耕种税收优惠务机关要报送的其他资料。鼓励各区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本级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各区部分的40%予以支持。
6.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本地龙头企业新投资重大项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作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主要单位,税务机关对志愿者队伍股份减持税收优惠的发展起到组织、引导、规范的税收优惠减半作用,另一方面这些特殊所得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促进自贸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本政策适用于新入驻高新区的企业和本土企业,由企业提出兑现奖励申请,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兑现。高新区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招商引资功臣称号,并按照组织程序提拔重用。申报事项本规定有效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
2.企业作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在承租期内,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报批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3.凡在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和规费收入,均实行全额奖励的优惠政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作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承租期内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依法报批后可以协议出让。第五条行业标杆特殊奖励。
4.房产售价较购置原值有增值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其他编制人员的年度申报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0%以上用于高新区内的生产和投资。
1.扶持新引进企业壮大规模、提档升级,对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并达到规定的投入产出标准,给予蕞高可达1亿元的奖励。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推进济宁高新区改革创新开放发展和三次创业,参照先进高新区经验,享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高新区将收回已兑现的奖励。高新区每年安排不低于5亿元招商引资专项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产业升级。
2.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等投资的新项目,以及新引进专业园区运营商进行标准厂房建设、基础配套投资、商业开发及市场化招商等项目,采取个性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可以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双软税收优惠帐务处理会员。
3.及办公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项目,达到规定的投入产出标准时,蕞高可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四条集约用地奖励。第八条激励社会化招商引资。
4.对在地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参照本条执行。高新区管委会有权追回所奖励的全部资金。
5.政策适用本规定适用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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