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18)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你市《关于审批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请示》(济国土资呈〔2017〕3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1.仅限承包地内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其他房屋参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2.有合法批准手续或经过批准的。
3.围墙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
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石砌水渠、水池(水池应按水池四周及底面的平方面积计算、水渠应按水渠两侧及底面的平方面积计算)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井、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
4.水井是指历史上存在(三年以上的)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
1.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板栗、李子等树种。
3.按时清除的,树归原主,否则树木充抵拆迁费用。
55-70元/株(每亩不超过220株)
初果期地径在6cm以下,冠幅直径在1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
盛果期地径超过6cm以上,冠幅直径在2c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
集中栽植的每亩不超过440株,并有架材。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不超过110棵/亩,特种用途树木价格另议。
2.按时清除的,树归原主,否则树木充抵拆迁费用。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银杏树胸径8cm以下的按松柏类执行,每亩不超过220株,超过8cm的另议。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元/杆
含苗木树种及培育、移栽等各种损失。
1、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补偿,露天蔬菜按蔬菜作物产值补偿一季,大棚蔬菜原则上不超过露天蔬菜补偿标准的3倍,相关作物产值由各县(市、区)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协商或评估认证。
3、乔木胸径是指距根茎1.3m处的树木直径。
4、对本规定中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的其他类品种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5、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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