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办法
头部条 为鼓励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促进产业集 聚,调整优化产业和城市布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迁往济宁市所辖县(市、区)工业园(或专业园区)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退城进园”: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 (三)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四)企业需要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 (五)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六)其他需要“退城进园”的。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在 3 年内完 成“退城进园”,其中污染环境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 “三河六岸”建设的企业应在 2 年内完成“退城进园”。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退城进 园”工作: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城乡规划 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 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报市政 府同意后予以批复;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退城进园”企业土地规划条
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退城进园”企业的土地收储管理
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策扶持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 (六)市招商局负责指导企业招商引资,推动企业对外合资
合作,并审定招商引资有关事项; (七)市监察局负责对“退城进园”的审查、批复、执行等
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批准“退城进园”的企业应当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
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土 地交付等事项。
第七条 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费,附着 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因收储而 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市政府对企业实施“退城”的奖励。
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 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60%×区位系数×行业系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 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50%×区位系数×行业系数; (三)原划拨用地改为租赁国有土地方式有偿使用,土地使 用权人支付征收、搬迁等土地费用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 积×年度基准价格×5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 (四)原划拨用地改为租赁国有土地方式有偿使用,土地使
用权人没有支付征收、搬迁等土地费用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 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3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
(五)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包干补偿费 =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3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应当补 缴的土地租金。
第八条 年度基准价格参考 2012 年度市区房地产用地挂牌 (拍卖)出让均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拟定,报市政府 批准后公布。无特殊情况,确定的年度基准价格在本办法实施期 内不再调整。
已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复同意实施“退城进园”、尚未整 体交付净地或未兑付资金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位系数按收回土地所在城区基准地价住宅用地 级别确定,一级地 1.2,二级地 1.1,三级地 1.0,四级地 0.9, 五级地 0.8。
第十条 行业系数按企业归属行业确定,纯化工企业及具有 化工生产工艺特点的其他企业行业系数 1.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业行业系数 1.2;引进央企或世界 500 强的企业行业系数 1.2; 其他工业企业行业系数 1.0;符合多种条件的企业,按蕞高系数 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退城进园”企业落实新厂区建设用地后,市土 地储备中心与其签订土地收储合同,并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 用权。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下列规定向“退城进园”企业支付土地 包干补偿费。
(一)自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土地包干补偿 费的 20%;
(二)自企业交付净地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比例支付土 地包干补偿费:一年内交付净地的,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 50%; 二年内交付的,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 30%;三年内交付的, 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 10%;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企业土地处置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 核定扣除已付款融资利息及测绘评估、详细规划、土地平整等收 储土地所需费用,支付剩余部分土地包干补偿费。
“退城进园”企业不按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净地的, 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追回已支付 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及融资利息。
第十二条 企业“退城进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信(发)局提交“退城进 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研 究、园区规划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发展目标 及规划、工作安排及进度计划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新建 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项目选址证明、市招商局出具 的合资合作证明); (二)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信(发)局对企业提报的有 关材料审核后,转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自收到转报资料之 日起 15 日内到现场审核企业“退城进园”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批复。 第十三条 对“退城进园”企业的土地收储,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申请;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拟收储企业用地
规划条件;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受理后,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收储合同;收储合同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 局报市政府批准;
(四)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使用权; (五)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储土地进行出让的,土地出让 金全部交入市财政局管理。 第十五条 对“退城进园”企业迁建后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 财力,以正式批复企业迁建前 3 年上缴的地方税收平均额为依据, 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基数,由迁入地政府补偿给迁出地政府,年 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 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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