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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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 干 规 定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市城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挥政策支持引导作用,吸引优质企业落户城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各区自202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协议引进的符合本规定支持范围的企业(项目),从头部个完整纳税年度起,5年内因引进企业(项目)上缴税收形成的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原则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市外资金以参股、并购(参股比例不低于50%)方式参与市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凡改组后企业符合本规定范围且增加本地纳税的,自2021年起3年内,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部分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对承担的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省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所使用的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等。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可联合省、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鼓励各区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本级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各区部分的40%予以支持。
对符合本规定的项目,节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予以倾斜。所在区可根据实际给予生产用水、电、气、暖等价格奖补。
支持各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项目用地。企业作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在承租期内,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报批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本规定鼓励支持省市“十强”产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外资项目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总部经济项目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鲁商发〔2018〕2号)认定标准。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本地龙头企业新投资重大项目,视同新招引项目。
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依据本办法核定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企业)名单,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项目(企业)税收完成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相关政策。
本规定自2021年3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3日。
发布日期:2021-02-04 信息来源:济宁市商务局
适用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4个主城区的企业(项目)。
2021年1月1日以后签约引进的省市“十强”产业和总部经济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本地龙头企业新投资重大项目视同新签约引进项目。
1. 内资项目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
2. 外资项目的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
3. 总部经济项目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鲁商发〔2018〕2号)认定标准。
财政支持上,认定的企业(项目)从头部个完整纳税年度5年内因引进企业(项目)上缴税收形成的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按“前3年100%、后2年50%”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市外资金参股、并购(参股比例不低于50%)市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的,改组后企业符合本规定范围且增加本地纳税的,2021年起3年内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部分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省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所使用的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扶持。
基金引导上,面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联合省、市、县级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量身订制项目基金,并鼓励各区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市本级在引导基金各区承担部分的40%以内进行支持。
要素支撑上,认定的企业(项目)在节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予以倾斜,各区根据实际研究给予生产用水、电、气、暖等价格奖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企业作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承租期内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依法报批后可以协议出让。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每年年初市商务局、统计局负责依据本办法初步核定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名单,市税务局负责根据项目清单提供项目(企业)税收完成情况,市财政局负责确认返还金额、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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