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任城区招商引资认定办法
为严格、科学、规范地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切实保证招商引资项目的真实性 和政策兑现的准确性,增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进展,按照《关于招商引资 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处法》(济任办发〔2009〕17 号)、《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规定》(济任发[2008]17 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督导调度的通 知》(任督办通字〔2008〕3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范围 头部条 引进资金的认定 (一)无偿资金。引进各类社团组织的捐赠资金、争取政策性之外由区财 政支配的,用于经济和社会事业进展的无偿资金。 (二)有偿资金。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的信贷资金及借款,或通过 其它渠道引进的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建设、经济园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和 社会事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利用期一年以上的。 (三)下列引进资金情形不予认定: 一、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土地复垦、冷浸田及塌陷 地治理等政策性或指令性专项拨款。 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本单位经费列支的款项。 第二条 引进项目的认定 (一)引进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或农业龙头企业。
(二)引进的新办工业项目,包括投资新建、租赁并新办工商注册、税务 记录的工业企业。
(三)引进的商贸经营型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现的税收计算任务), 或将工商、税务变更到我区注册记录的企业。
(四)引进的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行政、商务、公益性建设等 项目。
(五)任城区单位和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兴办的各类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 目认定;已在任城区注册纳税企业从头变更经营地址、变更企业名称的不作为招 商引资项目认定。
第三条 引荐人是指直接介绍区外投资者来任城区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并 在项目洽谈、签约、落地等进程中起到直接作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一个项目只认定一名引荐人,首引首报,先报为主,严禁一个项 目出具多个引荐人证明,不然不予认定。
第五条 引荐人记录备案。项目签定合同后,引荐人填写《任城区招商引资 项目引荐人记录表》,由外来投资者出具证明,经区招商局审核认定,实行一次 性记录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记录。引荐人记录表及有关到位资金证 明材料一式四份,区三重工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区招商局、引荐人和外来投资 者各执一份。
第六条 审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下项目,引荐人由区招商局审 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区级领导引进的和有异议的项目,引荐人 由区招商局报区招商引资推委会主任会议审核认定。
第七条 公示。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荐人审核确认后,由区三重工作督考 中心办公室和区招商局进行公示。
第八条 资金到位标准。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金。引 进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项目,实际动工建设后(原则上已缴纳 土地费用,或主厂房出地面 1 米,或已订购主要设备),方可计算资金到位情形; 引进的服务业项目,按实际纳税额的 10 倍或按注册资金数额计算资金到位情形; 引进港、澳、台及国外资金兴修的三资企业,外资抵达市外汇管理部门账户验 资后,方可计算资金到位情形。
第九条 实施进度标准。引进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项目, 以土地、土建、设备投资或注册资金作为该项目的投资总额。每一个月以土地费 用、土建投资、设备投资实际完成情形,计算项目实施进度;引进的服务业项目 以注册资金计算项目实施进展情形。按纳税额计算的,以每一个月实际纳税额的 10 倍,计算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条 项目初审。区招商局按照引荐人记录备案和项目动工备案情形进 行审核。引荐单位及引荐人于每一个月 25 日前将当月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报区
招商局。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超期不报的,当月不予认定。区招 商局按照申报项目证明材料,组织人员认定项目投资规模,并整理形成当月招商 引资项目进展情形一览表。
第十一条 现场查看。区三重工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和区招商局依照各自 工作职责,每一个月 25 往后对各单位的申报项目情形进行实地查看,审核认定 项目引荐人、投资者和实施进度情形。
第十二条 通报。区三重工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和区招商局每一个月通报 各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形。
(一)引进上述符合规定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任务;引进 上述符合规定的无偿资金,按引进资金的 10 倍计算任务。
(三)引进的商贸经营性项目, 按考核年度内实际纳税额的 10 倍或按项 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任务。
(四)引进的三资项目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按外方实际到位资金 额的 2 倍计算任务。
(五)引进的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项目、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工 业项目(省级园区内每亩投资不低于 160 万元,其它区域内每亩投资不低于 100 万元),按外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倍计算任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引进落户在任城经济开发区、任城新区的项目,引荐单 位和项目落户地各按投资额的 100%计算任务;引进落户在镇(街道)的项目,引荐 单位按投资额的 100%计算任务,项目落户地按投资额的 50%计算任务。
第十五条 区外投资者与任城区内企业或个人合伙兴修企业,按外方出资 比例形成固定资产额计算任务。已建成企业利用区外资金进行本企业增资扩股, 按增资形成固定资产额计算任务。
第十六条 跨年度的工业项目,按不同年度内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持续 计算任务,蕞多不超过三年;跨年度的商贸经营型项目,按纳税满一周年别离计 算昔时任务(已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任务的除外)。
(一)引进无偿资金的,提报引荐人记录表、捐资证明、财政拨款文件、受 益单位银行进帐单、财务入帐单等。
(二)引进有偿资金且符合条件的,提报引荐人记录表、银行进帐单、资金 利用合同、受益单位银行进帐单、财务入帐单等。
第十八条 引进项目需提报的材料 (一) 项目投资合同书 (二) 项目引荐人记录表 (三) 项目动工备案记录表 (四)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 税务记录证(国、地税)复印件 (七) 固定资产投资报告: 一、有关部门审核后的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 二、工程决算报告 3、购买设备的原始******复印件 4、资产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港、澳、台及国外投资项目需提报的材料 (一)验资报告
(二)工程决算报告 (三)入口设备投资应提***海关出具的设备入口清单 (四)其它证明材料 七、其它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实行谁申报谁负责、谁考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度,发觉弄虚作假现象,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招商推委会办公室、区三重工 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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