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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17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金乡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山东省金乡县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中心大道北、园五路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卜集镇济新新村
地块2范围:中心大道北、园五路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卜集镇济新新村
地块3范围:中心大道南、园六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卜集镇济新新村、白垞村
地块4范围:金丰公路西、创业路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张辛庄村、董周新村;卜集镇白垞村
二、山东省金乡县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山东聚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化工用地;地块2山东聚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化工用地;地块3拟用于济宁晟泰药业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化工用地;地块4拟用于济宁斯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化工用地;地块5拟用于济宁斯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化工用地;地块6拟用于山东爱洛玛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化工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卜集镇政府拟于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5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可启动)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山东省金乡县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金乡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二级区片,II级区片每亩补偿6.4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金乡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金乡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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