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发〔2021〕18号夏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同意《夏镇街道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你社区及小官口居民小组《关于申请批复小官口居民小组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2018年11月26日的批复(鲁政搬〔2018〕23号文件)和2021年12月10日县政府发布的《公告》,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你社区及小官口居民小组制定的《夏镇街道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你社区及小官口居民小组要创新工作思路,周密安排,确保搬迁顺利实施;街道将积极与枣矿集团及七五生建煤矿对接,保证小官口居民小组搬迁资金按协议和搬迁进度及时足额到位。
附件:1.夏镇街道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关于申请批复小官口居民小组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
2.夏镇街道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3.纸坊社区及小官口居民小组召开相关会议的记录及照片
关于申请批复小官口居民小组村庄压煤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
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地处微山县城区北部,位于七五生建煤矿采煤塌陷区,根据山东省压煤搬迁办(鲁政搬〔2018〕23号文件)要求,需对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原小官口村)进行整体搬迁。前期,夏镇街道纸坊社区及小官口居民小组召开了党员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并讨论了夏镇街道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参会人员对该实施方案一致通过,特向街道请示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进行压煤村庄搬迁。
附件:夏镇街道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尽快解放压煤村庄压覆的煤炭资源,确保压煤村庄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有效回收和充分利用煤炭资源,保证企业可持续安全生产,同时为进一步改善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纸坊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此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夏镇街道纸坊社区小官口居民小组。
1、坚持让利于民,依法补偿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
3、坚持被搬迁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原则。
三、房屋、土地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被搬迁房屋区分为住宅用房、“住宅改非住宅”等不同性质。房屋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二)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的确认
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或由房产测绘部门依法确定;土地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或由国土部门依法确定。
1.主配房界定的原则:一般院内堂屋为主房,东屋、西屋、南屋为配房。堂屋与东、西屋连体的,以堂屋出厦外沿为准线分开。没有堂屋的沿路院落,根据路的走向,只能确定一个主房,其它为配房。院内房前房,只能确定一个主房,其它为配房。
2.大门及院内厕所:建筑结构较好,有盖顶的视为配房。简易大门、厕所按院墙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楼房阳台、平房出厦部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主房面积。
3.每户的界定:以自然院落为基础确定一户,坚持老人随子女或子女随老人的原则。
4.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本价补偿,不予安置。
5.宅基地按163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6.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面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制定参照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7.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补偿标准及方法
(1)被搬迁人按主房面积或者按宅基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房面积,蕞多只能选择两套安置房。
(2)安置面积按被搬迁主房面积1:1的比例确定;配房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3)如果主房建筑面积较小,被搬迁人也可选择按宅基地面积的70%确定安置面积。
(4)空闲宅基地按其面积的70%确定安置面积。
(5)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住房的,自上房之日起,减免5年物业费作为安置补助。
(6)户型面积设计为:70㎡、90㎡、110㎡、130㎡四种(具体面积由测绘部门依法确定)。
(7)安置房建设标准为:楼房结构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外墙保温刷漆,楼宇门,入户防盗门,塑钢窗带纱窗,墙面刷两遍腻子,水泥地面;卫生间、厨房墙面砖到顶,地面普通面砖,普通座便器、洗菜盆、洗手盆等洁具,普通照明,普通水嘴,达到基本入住条件。水、电、暖、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线入户,水表、电表出户,一户一表为智能表;搭配建设车位或储藏室,储藏室普通铁门。
(8)被搬迁人选择住宅安置房时,按就近靠档原则选取户型,蕞多不得超出安置面积10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价格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9)被搬迁人按规定选择一套住房后,剩余安置面积超出蕞小安置户型面积50%的,可以就近靠档选取第二套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10)安置房为高层或小高层住房时,安置基准价为1550元/平方米(市场基准价为2900元/平方米),以六层为基准,各楼层差价为:每增加一层加30元/平方米,每减少一层减30元/平方米;
安置房为多层住房时,安置基准价为1150元/平方米(市场基准价为2300元/平方米)。安置房为多层五层时,具体楼层价格为:一层1180元/平方米,二层1190元/平方米,三层1200元/平方米,四层1180元/平方米,五层1000元/平方米;安置房为多层六层时,具体楼层价格为:一层1210元/平方米,二层1230元/平方米,三层1250元/平方米,四层1220元/平方米,五层1030元/平方米,六层960元/平方米。
车位为900元/平方米,储藏室为600元/平方米。
(11)被搬迁人需要找补差价款的,待安置房钥匙交付时据实结算。
(四)“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安置)
从事经营活动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住宅改非住宅”。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一年以上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住宅改非住宅”一律按居民住宅进行补偿(安置),其营业面积部分按照住宅补偿价格再增加50%的货币补偿。
(1)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处设置排队号位,从1号依次顺延,确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顺序号。
(2)回迁安置新房屋的顺序号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顺序号、腾空房屋验收合格顺序号相加,按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选房顺序号相同的,以腾空房屋验收合格顺序号优先,依次挑选楼号、楼层、储藏室或车位,每户仅限挑选一个车位或储藏室,一户选择两套住房的,挑选一个车位后可再挑选一个储藏室,车位选完为止。
(3)空闲宅基地被搬迁人在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房排序之后再行排序安置。
1.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搬迁范围内住宅用房被搬迁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给予一次性搬家费50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租赁费):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1500元;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住宅用房按500元/月支付。
3.安置过渡期限为36个月,先期支付被搬迁人18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其余临时安置过渡费在交付安置房钥匙时据实结算。安置过渡期限因搬迁方责任造成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支付被搬迁人临时安置过渡费。
1.被搬迁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上缴《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抵押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抵押手续;自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拒不交回两证的,一律注销。
2.被搬迁人安置房屋的产权证由搬迁方统一组织办理,被搬迁人需缴纳登记费。
集体土地上被搬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前5天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签字的,奖励20000元,并按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作为腾空土地的奖励;6-10天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签字的,奖励15000元,并按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作为腾空土地的奖励;11-15天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签字的,奖励10000元,并按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作为腾空土地的奖励;空宅基地在规定期限内前5天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清理完附着物的,奖励10000元,并按宅基地面积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作为腾空土地的奖励。
1.在搬迁范围内居民家中有植物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的,经搬迁方签字确认后,从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1天以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接完毕房屋的,可优先在安置楼房一至二层中选择一套安置房,选完为止。
2.对搬迁区域内老弱病残以及特困户,经当事人申请,村居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后,由民政、人社、工会、残联等部门给予一定的救助救济。
1.压煤村庄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在院内用空心砖或彩钢瓦搭建的建筑物一律按简易平房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予安置;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房屋、土地搬迁过程中,对房屋拆除、土地占用及地面附着物归属不清的历史问题不予处理。
3.村(居)集体在片区内按人口分配的机动地(或自留地),依照集体土地政策,只给予货币补偿。范围内坑塘、庙宇、排水沟、道路、荒片及院外胡同等一律不对个人进行补偿。
4.在搬迁、改造建设项目中需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园林树木及人防工程等,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搬迁公告规定时间负责迁移,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5.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房屋土地,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被搬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搬迁实施单位同意后可先行清除。搬迁前,搬迁方就被搬迁房屋土地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纠纷解决后,依据搬迁政策,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6.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由产权人与实际使用人解除使用关系,只对产权人进行搬迁补偿。
7.房屋土地搬迁单位与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搬迁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土地搬迁单位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土地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搬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土地搬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本方案执行及未尽事宜由纸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官口居民小组、小官口居民小组压煤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本文由济宁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