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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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编码:04)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不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转让范围内;
建设项目用地转让申请书,附宗地图(仅限于实体分割转让情形)(提供原件)
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转让合同(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04(行政许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一次办好”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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